本署97藍保管字第9號案毒品-去甲麻黃鹼,依法公告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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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檢治總97藍9字第0990900355號
附件:如文
主旨:扣案四級毒品去甲麻黃鹼(詳公告事項),業經判決確定,經公告後一個月內無機關(構)申請使用者,依法銷燬之。
依據: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字號、扣押物品名稱、重量:97年藍保管字第9號─去甲麻黃鹼,淨重3920公克。
二、裁判確定日期:99年10月9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31號)。
檢察長 楊 治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