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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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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97藍保管字第9號案毒品-去甲麻黃鹼,依法公告銷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5
  • 資料點閱次數:55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檢治總97藍9字第0990900355號


附件:如文


主旨:扣案四級毒品去甲麻黃鹼(詳公告事項),業經判決確定,經公告後一個月內無機關(構)申請使用者,依法銷燬之。


依據: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字號、扣押物品名稱、重量:97年藍保管字第9號─去甲麻黃鹼,淨重3920公克。                  
                  二、裁判確定日期:99年10月9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31號)。







    檢察長 楊 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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