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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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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生效後,具傳染風險民眾趴趴走之法律效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4-17
  • 資料點閱次數: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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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生效後,具傳染風險民眾趴趴走之法律效果

二、新聞發想:https://www.storm.mg/article/2358556
武漢疫情(新冠肺炎)延燒,新竹一名男子「林東京」上月25日搭乘廈門航空自北京返台,理應居家檢疫至3月10日,但該男卻於上月27日失聯,更開車在雙北趴趴走,直到28日遭縣府公告姓名後,才主動前往新竹縣六家派出所報到。對此,新竹縣衛生局3日依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對林東京開罰最重的100萬元,這也創下新制法規上路以來最高罰金。

林東京返台後未遵守從疫區返台需居家檢疫的規定,反而到處趴趴走,防疫人員上月27日與林男取得聯繫後,林男又數度變更地址,最後登陸的地址為台北市萬華區,但台北市防疫人員家訪時卻無法尋獲男子。警方獲報後,透過林男家人及前女友勸說,最後才讓林男卸下心防,主動報到。

失聯日「趕上」新法上路 竹縣衛生局從重開罰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若有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者,最高可罰15萬元,不過政府為了加強防疫,上月25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於27日起生效。若違反規定,依新法可罰10萬到100萬元,林東京失聯日期剛好在新法上路當天,因此適用此條例。
新竹縣衛生局長殷東成表示,林東京不願乖乖配合居家檢疫規定,失聯後協尋過程也不配合,浪費人力資源,經考量該男經濟狀況與行為等,決定從重開罰到最高100萬元。衛生局也呼籲民眾無論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都要遵守政府規定,勿隨意觸法。

三、Q&A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何時公布通過的法律?
行政院會在今年2月20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經立法
月於同年2月25日三讀通過,經總統於同日公布,並於109年2月27日生效。

(二)應該要「居家隔離者」卻趴趴走的話,如何處罰?
(原規定)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
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
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應「居家檢疫」者卻趴趴走的話,如何處罰?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第1項第4款規定:
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
或其他必要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第3項規定:
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58條第3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
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如果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時,會不會公布姓名資料?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規定:
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
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前二項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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