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0年執護字第396號葉朝華告誡函,應報到日期為112年1月11日,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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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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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 北檢邦 護 110 執護 396字第11191060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0年執護字第396號葉朝華告誡函,應報到日期為112年1月11日,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60條。
公告事項:
一、 本件告誡函發文字號為北檢邦護110年執護字第396字第1119106031號,現由本署護股保管中,請受保護管束人葉朝華向本署護股觀護人領取。
二、 將上開公告張貼於本署牌示處外,另公告於本署網站電子公布欄公示送達專區,併此公告。
三、 本件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檢察官 江 文 君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