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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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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0年執護字第396號葉朝華告誡函,應報到日期為112年1月11日,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4
  • 資料點閱次數:329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1111123

發文字號: 北檢邦  110 執護 396字第1119106031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0年執護字第396號葉朝華告誡函,應報到日期為112111日,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60條。

 

公告事項:

一、        本件告誡函發文字號為北檢邦護110年執護字第396字第1119106031號,現由本署護股保管中,請受保護管束人葉朝華向本署護股觀護人領取。

二、        將上開公告張貼於本署牌示處外,另公告於本署網站電子公布欄公示送達專區,併此公告。

三、        本件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檢察官 江  君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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