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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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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字第1528號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附貼於後),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藍祥泰,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8
  • 資料點閱次數:35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造112執1528字第013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字第1528號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附貼於後),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藍祥泰,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邱餘龍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檢察長 鄭 銘 謙


檢察官 郭 郁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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