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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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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刑人許紘德銀行法案追徵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8
  • 資料點閱次數:470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離112執緩1110字第0324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受刑人許紘德銀行法案追徵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112年度執緩字第1110號銀行法案。
二、 受刑人姓名:許紘德。
三、 沒收物及追徵財產內容:依判決應沒收新臺幣69萬元(已於偵查中繳回)。
四、 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9號判決,112年10月18日確定。
五、 聲請截止日期:113年10月17日。
六、 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被害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七、 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 本案案號及案由。
2、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3、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4、 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人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經確定判決認定之被害人)請求之意旨。
5、 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八、 本案承辦人:離股書記官,電話:(02)23817836轉2151。

檢察長 鄭銘謙

檢察官 王貞元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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