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4417號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阮瓊慧。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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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檢造113執4417字第017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4417號執行傳票命令及具保人通知,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阮瓊慧。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刑人阮瓊慧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署應送達之113年度執字第4417號執行傳票命令及具保人通知各1件,現由本署執行科造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向本署執行科造股書記官領取。
代理檢察長 蔡偉逸
檢察官 游明慧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