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4417號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阮瓊慧。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8
  • 資料點閱次數:42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北檢造113執4417字第017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4417號執行傳票命令及具保人通知,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阮瓊慧。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刑人阮瓊慧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署應送達之113年度執字第4417號執行傳票命令及具保人通知各1件,現由本署執行科造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向本署執行科造股書記官領取。

代理檢察長 蔡偉逸

檢察官 游明慧 決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