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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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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刑人陶然、秦庠鈺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3
  • 資料點閱次數:115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檢箴112執沒4969字第0185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受刑人陶然、秦庠鈺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請查照。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112年度執沒字第4696號,受刑人陶然、秦庠鈺。
二、 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112年12月13日確定。
三、 聲請截止日期:113年12月12日
四、 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被害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五、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為之:
1、 本案案號及案由。
2、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3、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 聲請發還或給付及依前條第一項何款為請求之意旨。
七、 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八、 本案承辦人:箴股書記官,電話:(02)23817836轉2160。

代理檢察長 蔡偉逸
檢察官 王貞元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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