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歲114偵3600字第009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3600號併辦意旨書,本案被告胡家銘。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偵字第3600號併辦意旨分書正本,現由本署歲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游再來向本署歲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