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言114偵1809字第009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1809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莊訓章。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偵字第1809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言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莊訓章向本署言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