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思114偵緝283字第011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緝字第283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吳宏達。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偵緝字第283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思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吳宏達向本署思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