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麗113偵8981字第01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8981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阮俊允。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3年度偵字第8981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麗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阮俊允向本署麗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