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02號案件被告王健實、辛驍也、林斌彬、郭勤中、張祖超、梁永強、肖明卓、陳升鵬、覃志輝、江帆、王向導、游水長、游生燕、劉禮其、盧戎正、庾裡翔、沈旦妮、沈珍妮、陳蓓鳳、高旻、葛泓語不起訴處分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0
  • 資料點閱次數:78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年113偵16402字第015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02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王健實、辛驍也、林斌彬、郭勤中、張祖超、梁永強、肖明卓、陳升鵬、覃志輝、江帆、王向導、游水長、游生燕、劉禮其、盧戎正、庾裡翔、沈旦妮、沈珍妮、陳蓓鳳、高旻、葛泓語。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3年度偵字第16402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年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王健實、辛驍也、林斌彬、郭勤中、張祖超、梁永強、肖明卓、陳升鵬、覃志輝、江帆、王向導、游水長、游生燕、劉禮其、盧戎正、庾裡翔、沈旦妮、沈珍妮、陳蓓鳳、高旻、葛泓語向本署年股書記官領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