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02號案件被告王健實、辛驍也、林斌彬、郭勤中、張祖超、梁永強、肖明卓、陳升鵬、覃志輝、江帆、王向導、游水長、游生燕、劉禮其、盧戎正、庾裡翔、沈旦妮、沈珍妮、陳蓓鳳、高旻、葛泓語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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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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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年113偵16402字第015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6402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王健實、辛驍也、林斌彬、郭勤中、張祖超、梁永強、肖明卓、陳升鵬、覃志輝、江帆、王向導、游水長、游生燕、劉禮其、盧戎正、庾裡翔、沈旦妮、沈珍妮、陳蓓鳳、高旻、葛泓語。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3年度偵字第16402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年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王健實、辛驍也、林斌彬、郭勤中、張祖超、梁永強、肖明卓、陳升鵬、覃志輝、江帆、王向導、游水長、游生燕、劉禮其、盧戎正、庾裡翔、沈旦妮、沈珍妮、陳蓓鳳、高旻、葛泓語向本署年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