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刑人蔡錦焜銀行法案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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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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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惻115執沒1346字第00958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受刑人蔡錦焜銀行法案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請查照。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本署115年度執沒字第1346號,受刑人蔡錦焜。
二、 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4號判決,115年2月24日確定。
三、 沒收物及追徵財產內容: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1100元。
四、 聲請截止日期:116年2月23日。
五、 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被害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六、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為之:
1.本案案號及案由。
2.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3.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4.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人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經確定判決認定之被害人)請求之意旨。
5.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七、 本案承辦人:惻股書記官,電話:(02)23817836轉2141。
檢察長 王俊力
檢察官 謝奇孟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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