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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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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刑人邱垂彬、吳基發背信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22
  • 資料點閱次數:6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馨114執沒5626字第0108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受刑人邱垂彬、吳基發背信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請查照。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本署114年度執沒字第5626號,受刑人邱垂彬、吳基發。
二、 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金訴字第33號、111年度訴字第918,114年9月23日確定。
三、 沒收物及追徵財產內容: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一)邱垂彬:壹仟壹佰陸拾伍萬伍仟玖佰參拾伍元。
(二)吳基發:肆佰捌拾萬元。
四、 聲請截止日期:115年9月22日。
五、 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被害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六、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為之:
(一)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人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經確定判決認定之被害人)請求之意旨。
(五)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七、 本案承辦人:馨股書記官,電話:(02)23817836轉2155。

檢察長 王俊力
檢察官 鄭雅方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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