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字第9541號執行傳票命令、本案受刑人李俊緯,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08
- 資料點閱次數:7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哲114執9541字第012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字第9541號執行傳票命令、本案受刑人李俊緯,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李俊緯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執字第9541號執行傳票命令,現由本署哲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向本署哲股書記官取。
檢察長 王俊力
檢察官 謝奇孟 決行
附件下載
- 哲-114執9541執行傳票公示送達.pdf70 KB 115-05-07 下載次數: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