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執字第1776、1775號115年7月3日上午10時整執行傳票命令、本案受刑人李俊緯,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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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次115執1776字第014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執字第1776、1775號115年7月3日上午10時整執行傳票命令、本案受刑人李俊緯,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李俊緯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署應送達之115年度執字第1776、1775號執行傳票命令,現由本署次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向本署次股書記官取。
檢察長 王俊力
檢察官 郭盈君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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