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執他字第903號發還保證金通知(催領),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吳志釗,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8-12
- 資料點閱次數:11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次115執他903字第021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執他字第903號發還保證金通知(催領),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吳志釗,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吳志釗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署應送達之115年度執他字第903號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催領),現由本署次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兼具保人向本署次股書記官領取。
檢察長 王俊力
檢察官 郭盈君 決行
附件下載
- 次-115執他903催領保證金函公告.pdf69 KB 115-08-12 下載次數: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