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和115撤緩222字第025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撤緩字第222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林義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5年度撤緩字第222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和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林義郎向本署和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