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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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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刑人黃世陽證券交易法案件已沒收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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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04
  • 資料點閱次數:115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 北檢欽投108執沒3209字第151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受刑人黃世陽證券交易法案件已沒收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108年度執沒字第3209號證券交易法案件。
二、被告姓名:黃世陽。
三、沒收物及追徵財產內容:依判決應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參佰柒拾壹萬壹仟柒佰參拾柒元。
四、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108年7月30日確定。
五、聲請截止日期:109年7月29日。
六、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聲執行名義之人、被害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七、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本案案號及案由。
2.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3.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4.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人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人、經確定判決認定之被害人)請求之意旨。
5.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八、本案承辦人:投股書記官,電話:(02)23817836轉2152。

檢察長 周章欽

檢察官 葉芳秀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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