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答:告訴人或被告為自己利益或便於案件偵查,聲請傳喚有關證人、鑑定人,得提出聲請狀記明案號股別、受傳喚證人、鑑定人之姓名、年籍、住所等資料及待證、待鑑定事項;或於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