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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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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30
  • 資料點閱次數:1129

問: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答:告訴人或被告為自己利益或便於案件偵查,聲請傳喚有關證人、鑑定人,得提出聲請狀記明案號股別、受傳喚證人、鑑定人之姓名、年籍、住所等資料及待證、待鑑定事項;或於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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