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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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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其後續如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30
  • 資料點閱次數:1220

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其後續如何?

答:「簡易判決處刑」是指刑事案件不須經過通常的審判程序,而依照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存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被告犯罪,直接由法官以較簡單的簡易程序來對被告論罪科刑。簡易判決處刑大都是由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直接向法院聲請;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可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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