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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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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間內,另犯他罪,是否會被撤銷緩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30
  • 資料點閱次數:1274

問:緩起訴期間內,另犯他罪,是否會被撤銷緩起訴?

答:被告在緩起訴的期間以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緩起訴以前故意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者不履行應履行的條件或負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的規定,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決定或者經告訴人的聲請,用處分書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惟被告收受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仍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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