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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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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30
  • 資料點閱次數:896

問:檢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答:檢察官相驗時,由法醫師填具相驗屍體證明書,繕寫份數不宜過多,否則清晰度不夠不易辨識,若有其他需要,可將第一聯自行影印所需份數,連同原本攜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後,加蓋本署關防,視同正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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