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檢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答:檢察官相驗時,由法醫師填具相驗屍體證明書,繕寫份數不宜過多,否則清晰度不夠不易辨識,若有其他需要,可將第一聯自行影印所需份數,連同原本攜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後,加蓋本署關防,視同正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