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知有貪瀆情事時,如何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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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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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民眾知有貪瀆情事時,如何提出檢舉?
答: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貪污瀆職案件,指犯下列各款之罪之案件: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四、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罪。
五、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六、公務員明知他人犯前款所列之罪而予以庇護。
民眾知悉有貪污瀆職犯罪嫌疑時,可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提出檢舉或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