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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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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補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4279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舊法)於87527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04500 號令制定公布,並定於8711日施行,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1122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全文103條,第235章條文定自11271日施行,第6章條文定自11311日施行。

補償金分類、申請資格及金額:
1.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申請,第一順位為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為祖父母,第三順位為孫子女,第四順位為兄弟姊妹。金額新臺幣180萬元。
2.
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本人申請。金額新臺幣80萬至160萬元。
3.
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新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本人申請。金額新臺幣10萬至40萬元。
4.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申請。金額新臺幣20萬元

應備文件:
1.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附件1、附件2)
2.案件發生之證明文件(如起訴書或判決書)
3.委任書(有代理人時,附件4)
4.個別補償金應附文件:
(1)遺屬補償金、境外補償金:犯罪被害人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附件8)及戶籍謄本
(2)重傷補償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若有重大傷病核定函、勞工保險失能等級核定公文、身心障礙證明、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等級之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到那裡申請:
請洽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檢察署設立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具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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