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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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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各形各色的賄選花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1
  • 資料點閱次數:9240

1、現金財物: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2、物品: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3、獎品: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4、旅遊: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提供國內遊覽車旅遊。
5、招待: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6、餐券: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7、餐飲: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提供流水席(辦桌)。
8、就業: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9、免除:免除債務。
10、彩券: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11、建設經費: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或村里等地方政府建設經費。
12、賭博: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13、捐助: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服裝、活動用品經費。
14、收購:收購身分證。
15、交通: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
16、獎金: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
17、代繳:代繳稅款或各種違規罰款。
18、其他: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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