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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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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資還是吸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 資料點閱次數:375

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蔡沛珊檢察官
主題:是投資還是吸金?

一、前言
銀行定存年利率只有1%,活期利率更只有0.25%,有人說投資國外基金、黃金、期貨等方案,不但可以保本,還有比銀行高出好幾倍的利息,讓人超心動啊,可以投資嗎?

二、Q&A:
Q1:吸金集團犯罪手法有哪些?

A:過去常見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包裝,包括要求民眾先入會,以繳交會費及購買商品做為包裝,或是以投資或購買按摩椅,按摩椅放置在國外旅館、飯店,每月均有租金收入為由,會員可以購買按摩椅,以收取高額租金,租金收入約7,200元至15,000元。

近期則是以高報酬、高利率吸引民眾投資,或稱為保本型金融商品,一般銀行定存約年利率1%,但投資海外期貨或基金卻可以收取高達4%-8%月息,相當於年利率48%-96%,並宣稱可以保本,一開始民眾或有疑慮,可能僅投入少部分金額,如一單位10萬、20萬等等,而吸金集團為了取信民眾,會先讓投資者嘗甜頭,如真的可以獲取前幾個月的高額利息,甚而更進一步以吸收其他會員入會,可以擔任幹部,提高分得利潤等等,吸引投資者拉攏其親友加入投資,待投資者愈來愈多後,負責人再捲款而逃。

Q2:可能觸犯什麼法律呢?

A:依照銀行法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處罰,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如果其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又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另外還可能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者,應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若是以虛偽的訊息,例如明明知道某公司的獲利並非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而是以此為由吸金,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或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

Q3:要如何小心不觸法呢?

A:請民眾謹記「高獲利代表高風險」,任何投資都相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切勿因一時貪心,導致血本無歸,甚至還要擔負上開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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