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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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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電子煙油(彈)行不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1
  • 資料點閱次數:4171

111年10月24日星期一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主題:買賣電子煙油(彈)行不行?

問題發想
網路新聞:啦啦隊女神林襄日前被拍到在路邊吸電子煙,林襄表示:電子煙不算菸吧?

Q:何謂電子煙?
A:電子煙是以電能驅動霧化器,加熱煙液內液體為煙霧,該液體混有尼古丁、丙二醇或其他香料等,以供使用者吸食。為了減少電子煙產生的異味,市面上的電子煙油(彈)通常會摻有添加物,讓電子煙抽起來有不同風味。

Q:抽了不傷身?不上癮?
A:電子煙油(彈)包含尼古丁、一級致癌物甲醛、高濃度丙二醇、乙醛等有害物質,會對人體肺部、呼吸道和肝臟造成損害,也具有成癮性,更無助於戒菸,因此市面上流傳吸食電子煙不傷身或不成癮的說法是錯誤的訊息。

Q:販賣電子煙油,違法嗎?
A:電子煙具僅是電子加熱器,持有、輸入或販賣電子煙具原則上並無中央法規特別規範,僅有部分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予以管制。但電子煙油(彈)含尼古丁成分,而尼古丁是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成份,因此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油(彈)就是我國所管制的藥品,未取得許可證之人擅自販賣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油(彈),會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涉及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本條也處罰過失犯,縱使非基於故意而販賣,也可能構成刑責。

Q:不能賣,那我可以買電子煙油(彈)嗎?
A:基本上在國內購買電子煙油(彈)在我國並無刑責,但可能要注意是否有從國外或大陸輸入的情況。實務上常見民眾基於方便或價格考量,自蝦皮或淘寶等國際購物網站,自國外或大陸購買電子煙油(彈)入境,由於電子煙油(彈)內含尼古丁成分,尼古丁屬於管制藥品,所以仍可能違反藥事法第82條輸入禁藥罪。若是過失輸入禁藥,也可能構成刑責唷!

Q:在境內買電子煙油(彈)無刑責,那就safe了嗎?
A:實務上曾經查獲國內販毒集團將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摻入電子煙油(彈)中,隨後將之流通市面上販賣,而民眾如購買來源或成分不明的電子煙油(彈),若驗出含有毒品成分,民眾則會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毒品罪嫌(至於適用該條哪一項規定,端視毒品查驗出成分是哪一級的毒品為斷)。雖然在境內購買電子煙油(彈)在實務上不會有刑責,但電子煙油(彈)的成分複雜,且一般民眾沒有能力自行解析所購買的產品是否含有毒品成分,因此隨意購買來源不明的電子煙油(彈)並持有,還是會面臨一定的刑責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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