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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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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販售國外成藥的觸法風險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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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2
  • 資料點閱次數:1612

111年11月1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購買販售國外成藥的觸法風險提醒
二、案例:
COVID-19疫情持續超過2年之久,各國邊境嚴格管制到最近才開始陸續解封,跟以往比起來,出國不再是件容易的事。過去固定每年前往日本為年邁父母購買合利他命保養身體的孝子阿明,眼看父母的合利他命老早就已經吃完,又聽人說日本的合利他命還是比我們國內的有效,阿明內心盤算著如何不出國也能買到日本合利他命的好辦法。
阿明靈機一動,想到了因為工作而長年待在日本的高中同學小林,於是興沖沖的立刻LINE小林,拜託小林幫忙買「合利他命 EX PLUS」12瓶並且用最快的速度空運寄回臺灣,小林義氣相挺,也立刻買好藥品後,當日就用快遞空運寄出。阿明得知藥品已經寄出後,興高采烈的期待收貨,結果等到的卻是法律責任。原來,「合利他命 EX PLUS」在通關時,被海關稽查人員查獲,通知阿明說明後,便將阿明移送法辦。
三、相關Q&A:
(一)從國外擅自輸入成藥或醫療器材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只要是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或醫療器材,都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才能進口輸入國內。如果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就擅自輸入的藥品,就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的「禁藥」。國人從國外未經核准擅自進口禁藥,其行為乃觸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會被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至於未經核准就自行輸入醫療器材,同樣會觸犯藥事法,依藥事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往往會因為自己出國時可以在當地購買限量自用之成藥或限量且經事先申報之醫療器材自行攜回國內,而忽略了進口成藥及醫療器材其實都是有非常嚴謹的法律規範。實務上因為空運或海運國外成藥或醫療器材回臺灣而觸法的案例也時有所聞,民眾不可不慎。
(二)自己從國外帶成藥入境臺灣的相關規定?
若是自己出國在國外購買成藥後,於回國時攜帶入境臺灣,雖然合法但並非毫無限制。依據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公告之「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旅客攜帶自用之藥物,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所以只能在自用的合理範圍內攜帶藥品入境,超過數量者在入境時應先向海關申報始能攜帶入境。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全部攜帶入境數量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若是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者不得超過處方箋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藥品成分如果含保育類物種者,應先取得主管機關(也就是農委會)同意始可攜帶入境。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如果在國外是以非處方藥管理者,則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三)自己帶回來的成藥或醫療器材可以拿去賣嗎?
醫療器材及藥品跟人民的健康息息相關,因此政府立法管理醫療器材及藥品,在販售這類物品時需有許可字號,而販賣這些物品的人更需要有執照才能販售。
實務上常見民眾因為在網路上販售而觸法的藥物種類有:合利他命、龍角散、小林製藥肩頸痠痛液、日本曼秀雷敦蕁麻疹軟膏、腸胃散、人蔘粉膠囊、泰國青草膏、泰國五塔散、保心安油、黃道益活絡油止痛藥、感冒藥、止癢液等等藥品;或是液體防水OK繃、血壓計、醫療級口罩、隱形眼鏡、衛生棉條、保險套、體脂計等等醫療器材,上述這些藥品或醫療器材,在我國都屬於「藥物」,僅可供自用,不得擅自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就自行販售。切記想要販售這類物品,販賣者本身需有藥商資格,才能有販賣行為。
民眾出國後自行從國外帶回的成藥或用不完的醫療器材,若因為用不完怕浪費,或想要賺點外快,而在未取得許可字號及藥商資格之情形,就擅自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有觸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嫌或藥事法第84條第2項販賣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罪嫌等風險,經查獲後依法可處7年以下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5000萬元以下罰金及1000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如不清楚自己預計販售的商品是否為藥品或醫療器材,可以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中「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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