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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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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訊息的相關刑事責任規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2
  • 資料點閱次數:3543

111年11月22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
一、主題:假訊息的相關刑事責任規範
二、引言
現代社會下,民眾接觸訊息或與朋友、網友交流時,最主要的管道就是透過網路,舉凡社群軟體Facebook、Instagram或是通訊軟體LINE、微信等等,每天都有可能會接觸到好幾十則甚至數百則以上的訊息,這些訊息不管是我們平常與友人閒話家常談論的八卦、大家關心的時事新聞或是某些來源不明的小道消息,常常都會讓大家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判斷真實性,這種時候有什麼方法可以判斷?可不可以一收到這些訊息就馬上轉發到其他群組?如果張貼或轉發的訊息是假訊息,又會涉及到什麼刑事責任?

三、Q&A
問題一:最常見的假訊息刑事責任規範?-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我們一開始先介紹涉及侵害個人名譽權的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這也是關於假訊息最常見的刑事責任規定,刑法的條文文字規定的很簡單,第1項規定:如果意圖散布於眾人,而以任何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就可能會觸犯誹謗罪,但是同條第3項又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可以證明事情是真實的,法律就不予處罰,參照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來,法律處罰的對象是散播關於他人的「不實事實」的人。但在憲法對於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保護下,司法院大法官曾經做過釋字第509號解釋,解釋中指明,如果行為人依據他手上的證據資料,可以認為他有相當理由確信他講的「事實」為真實者,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就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處罰。也就是說,在實務的發展下,目前刑法誹謗罪處罰的是行為人在「明知」或至少「可得而知」關於他人的特定事實為「不實」,又未經合理查證,但仍然基於散布給多數人知悉的意圖,再加以傳播不實事實,造成他人名譽權受損的狀況,才能用這個罪名處罰。

問題二:疫情時代下的假訊息犯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
在先前疫情嚴峻的時候,常常會看到關於疫情的消息充斥著新聞及社群軟體,而且這些消息也都會成為民眾日常討論的對象,所以為了避免有人散播關於疫情的假訊息造成社會人心浮動,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新冠肺炎條例)的第14條規定了關於散播疫情假訊息的處罰。法條的文字規定一樣很簡單,只要散播有關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就會刑事上的處罰,另外實務上認為,關於疫情的訊息是限於行為人指涉「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的現象」的情形,才有這條罪名的適用。除了上述客觀上的要件,在判斷行為人究竟有沒有構成刑事責任時,還是要判斷行為人在散布消息的當下,主觀上有沒有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的犯意存在,也就是說,行為人散播的訊息雖然事後經查證為不實,但如果是當下因為緊張、思慮欠週而誤信消息是真實的,或是轉發的目的是好意提醒身邊的親朋好友留意,那就不會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散布謠言或不實訊息的主觀犯意,並不會以本罪加以處罰。

問題三:近期時事最矚目的假訊息犯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罪
2022九合一選舉即將在11/26舉辦,選舉前除了新聞上多有關於候選人的訊息以外,在Facebook上的各個粉絲專頁或是LINE的群組內,關於候選人的各種消息也是滿天飛,選罷法對於關於選舉的假訊息,在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會涉及刑事責任。如果就條文的後半段來看,其實跟前面講過的假訊息相關條文規範差異不大,也是以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的事實作為客觀構成要件,這條罪名不一樣的就是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的意圖,判斷上除了也要先確認行為人是虛構或捏造事實加以傳布以外,也要從其他的客觀事實加以認定,例如行為人或訊息傳遞的對象是不是候選人選區的選民、行為人與候選人之間有沒有利害關係,或者是行為人傳遞消息的語氣,如果綜合客觀的情況可以認為行為人是基於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的意圖,進而散布假訊息造成選舉可能受到影響,才會用選罷法第104條加以處罰。

問題四:在網路上收到不確定真實性的訊息,如果率而張貼或轉發,有沒有可能刑事責任?有什麼方式可以查證收到的訊息是否真實?
常常我們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聳動但是未經證實的消息,可能第一時間因為想讓更多人知道,或想要提醒別人注意該消息指涉的危害或風險,就會利用社群軟體的「分享」功能,把消息原文轉發在自己的貼文內,或複製連結或消息來源轉發在群組裡,讓自己的親朋好友能知道這些消息。這種行為其實也要注意,雖然我們轉發的假消息並不是我們自己製作的,但如果不幸那則消息後來查證為假消息,法院會認為,不管是「直接製作」或是「轉發」,都會構成假訊息刑事責任中的「散布」行為,而且不管是「直接製作」或是「轉發」,如果是利用「散布力較強之網際網路」傳播言論,還會負有較高查證義務,表示在網路上傳播消息的行為,構成假訊息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會比較高,所以建議大家在看到未經證實的消息時,可以先上網搜尋看看相關資料,或是利用關於訊息真實性的網站例如「臺灣事實查核中心」、「LINE訊息查證」等等,先行查證該等消息是否為不實訊息,確認後再加以轉傳,避免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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