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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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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輸不起!-淺談「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27
  • 資料點閱次數:4660

111年12月27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這不是輸不起!-淺談「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
二、前言:
喧騰多時的九合一選舉,終於在今年11月26日的選舉投票、開票而大勢抵定。然而,選舉的煙塵似乎沒有隨著選舉本身的落幕而劃下句點,反而在選後開始了另一波新的話題,其中讓人側目的,除了屏東縣長某候選人,主張開票程序有瑕疵而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訴訟外,近期更是屢屢看到各地方檢察署針對鄉鎮市議員甚至苗栗縣長提起了「當選無效」訴訟。到底「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差在哪裡?而到底這又關乎平常主要負責犯罪偵查的檢察機關何事、為什麼檢察官要來倘混水?今天,就跟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檢察官在選舉事件中的角色定位,以及「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相較於一般案件在審理上的特殊性吧!
三、說明:
(一)檢察官在選舉事件中的角色定位?
      相信各位朋友一定很清楚,檢察官做為我國刑事訴訟的偵查主體,平常工作的本務,就在於打擊犯罪。因此在各類選舉的過程中,最常見看見的檢察官身影,就是查緝各種形式的賄選了!不過,檢察官在選舉事件中的角色定位,其實並不止侷限在賄選查察喔!
檢察官作為國家公益的代表人,其實在職務上,除了犯罪偵查外,還有許多代表國家促進公益的任務,例如民法上的「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即有規定:若有民眾失蹤已達一定年數,為了避免與失蹤人相關的法律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若裁定准許並宣告失蹤人「在法律上」死亡,此時就有助於確定與失蹤人相關的各項法律關係(例如生前財產的處理分配)。
選舉攸關於民主得否真正獲得落實,也因此,檢察官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的過程中,也基於公益,依法擔任類似監督者的角色,除了選舉過程中,賄選等犯罪的查緝外,在選舉之後,若檢察官認為存在選舉瑕疵,亦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第120條之規定,依法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或「當選無效」之訴。
(二)「選舉無效」之訴,與「當選無效」之訴,有什麼差別?
      「選舉無效」之訴,是針對「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被告是「選舉委員會」,不是候選人或當選人。今年九合一選舉後,屏東縣某候選人所提起的「選舉無效」之訴,就是認為有部分投開票所在開票時,開票人員沒有出示選票,就西哩呼嚕直接說「XXX一票」,所以開票結果的正確性受到了質疑。簡單來說:「選舉無效」之訴,就是認為「選舉委員會」有錯,而這錯誤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而當選無效之訴,是針對「當選人」,被告是「當選人」而不是「選舉委員會」。簡單來說:「當選無效」之訴,就是認為「當選人」出了「違法的奧步」、用違法的手段來選舉。今年九合一選舉後,苗栗地檢署就是因為認為縣長當選人涉嫌在選舉期間賄選,因而對該位當選人提起了「當選無效」之訴。
而要使出怎樣的「奧步」,才是「當選無效」的理由呢?這部分主要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2項。簡單整理如下: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各類賄選行為(例如:對選民賄選、對其他候選人賄選、對黨內初選對象賄選等)。
如果從上面「當選無效」的理由來看,有些敏銳的朋友可能就會注意到「當選無效」除了被告是誰之外,還有另一個跟「選舉無效」很不一樣的認定標準:除了當選票數不實外,只要有賄選或是用非法方式妨害他人競選、投票或行使選務職權,「不論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都可能會構成當選無效」!此外,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3項),也就是:法院如果判決當選人當選無效確定,即使當選人所涉及的賄選刑事案件最終獲判無罪,也不會因此改變當選無效的判決結果。
(三)「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審理特殊性?
      「選舉無效」之訴及「當選無效」之訴,跟一般訴訟案件「三級三審」的規定不同,由於牽涉到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能否順利執行政務,因此講究速戰速決。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除了要求檢察官或候選人應該在「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15日內提起「選舉無效」之訴、30日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外,法院收案後,應採合議制優先於其他案件進行審理,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此外: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並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3條),以避免選舉案件造成施政停擺,最終使人民蒙受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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