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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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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了!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8
  • 資料點閱次數:4100

112年2月14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發生車禍了!怎麼辦?
二、問題發想:
https://reurl.cc/a1vzg4
汽車駕駛人開車行經斑馬線沒減速,撞飛正在斑馬線上行走之行人而造成行人受傷,除涉犯過失傷害肇事責任外,也會因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而加重其應負之刑事責任。
三、Q&A
Q1:遇上車禍應該怎麼辦?
A:車禍發生時造成有人傷亡的時候,必須切記下列事項:
(一)立刻迅速撥打119。請救護人員派員處理,同時在合適的狀況下先行救護受傷的人。
(二)撥打110報警。通知警察地點及現場狀況,請警察到場處理。
(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四)不可以任意移動肇事車禍和現場的證據。如果當時交通非常壅塞,也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移動車輛的情形,先完整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證據後,才能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五)如果後續有理賠需求,宜當場先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進行相關保險理賠程序,以避免衍生後續保險糾紛。
(六)最後要切記!只要發生車禍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不管到底是誰對誰錯,絕不可在警察或救護人員未到場前,就先行離開現場,以避免涉犯更嚴重的肇事逃逸罪。實務上常常發生以下的情況:發生車禍後,看看對方,好像只有車子受損,人看起來沒有怎樣、或是對方只有輕微的小傷,好似沒什麼大不了的,雙方講講「沒事啦」,之後就各自離開了。結果回到家不久就收到警察局通知自己觸犯肇事逃逸罪!這種情形就真的是有理說不清,畢竟有時候車禍發生後身體的傷害是慢慢才浮現出來,對方後來才發現事情大條,或者對方就是獅子大開口想要要求更高的賠償費用,後續又去向警方提告肇事逃逸罪。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切記叫救護車、報警、留在現場處理,一切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才能最有效的保障自己權利!
Q2:車禍發生後要怎麼處理後續?
A:完成上開步驟後,應在現場等待救護車及警察到場,接受後續筆錄製作。而交通事故發生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現場請負責處理之警察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並在車禍發生7天後,向警察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此外,亦可在交通事故發生30天後,向警察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如果當事人對於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分析內容有意見,亦可自費申請車禍鑑定,以確認車禍肇事責任的歸屬。
車禍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聯繫和解事宜,亦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居間為雙方進行調解。
若未能順利達成和解,交通事故之傷者可依刑法第284條對肇事駕駛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並且要求民事賠償。因刑事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依法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才會啟動後續追訴程序。也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在訴訟進行中,如果車禍雙方當事人順利達成和解,告訴人只要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直接對被告做不起訴處分。
Q3:為何對方明明過失比我大,我還是被認定起訴涉犯過失傷害罪嫌?
A:刑法的過失傷害罪論罪重點是在於有沒有過失,而非過失比例。雖然在民事責任上,法官會依照交通事故雙方的過失責任比例來判斷賠償責任,但在刑事責任方面,無論過失責任是輕是重,只要在交通事故中自身的駕駛行為有所過失,就算只是1%的過失責任比例,也會因為被認定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重大而經檢察官起訴或後續法官判決有罪喔!
Q4哪些行為會讓肇事責任加重或減輕?
A: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果有「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這些情形,因而導致車禍發生且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責時,會被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果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是因行人或其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因而造成車禍發生而致人受傷或死亡,如汽車駕駛人依法應負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責時,則可依法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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