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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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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1
  • 資料點閱次數:1310

112年3月7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林岫璁檢察官
一、主題:跟蹤騷擾防制法
二、跟騷法之背景
民國109年10月28日,臺南市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在校區返回外宿地點遭人性侵殺害,引發社會矚目,此一案件也引起輿論關於犯罪預防之討論,陌生人跟追、長期騷擾,此種游移於法律灰色地帶之行為,因此納入了立法者的討論範圍。於111年6月1我國正式施行跟蹤騷擾法相關規定,將特定要件下之跟追、騷擾行為,納入刑罰規範,希望構築更加完善之法律安全網,這也是今日要向大家介紹的內容,希望大家能對自己、他人的權利有更完善的理解。
三、Q&A
Q1:何謂跟蹤騷擾行為?
A: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依據為跟騷法第3條規定。跟騷行為依法共列舉出8大款(詳細內容請見法條規範),分別是(1)跟蹤、監視行蹤;(2)盯哨、守候、尾隨接近;(3)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之言語或舉動;(4)干擾;(5)約會、聯絡、追求;(6)寄送展示聲音、圖像、物品;(7)告知或出示有害名譽之訊息或物品;(8)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相信各位聽完已經混亂了,而且應該也可以認知到,立法者歸納出8大款行為可謂包山包海,舉凡人際關係中可能出現負面影響之舉動都被列入,大家應該會想,那我是不是前幾天有對別人跟騷了?
所以說,除了規範8大款行為外,跟騷行為還必須滿足4項要件,(1)違反特定對象意願→無特定對象、無違反意願不算;(2)反覆或持續的行為→一次性、零星行為不算;(3)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沒有跟性、性別有關連不算;(4)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生活→輕微、無害不算
以下具體舉例說明,在公司跟隔壁女同事吵架,很生氣的在公司群組發表貶低同事的言論,如「小花能力低下每天到公司騙薪水,愧對老闆股東…」,小花也在群組中表示「請你不要這樣…」,如此的行為一定是構成了8大款行為中的,發表貶抑特定他人的言論,但行為為單次、與性無關、客觀上可能也無法達成讓人覺得害怕、有害之程度。但如果你隔天又加碼,群組裡又「大家早,小花就是個女花瓶,每天只會打扮勾引上司,工作能力低下,就是個薪水小倫,希望他滾出公司…」,這樣的言論在標準上就會有違反他人意願,且「與性別、性」相關,甚至在使人恐懼、受害之要件上更進一步。最後,第三天,你又加碼,不只在群組傳了訊息,還用小花的名字訂了披薩,假裝要請大家吃,跑去小花的座位留匿名紙條「你怎麼還不離職阿~」。以上連續的行為,在要件上就基本上已經構成「跟騷行為」,也就是對小花,有反覆、連續的貶抑言論、干擾等行為。
以上僅是舉例,希望讓各位具體理解法條的操作,個案上還是要審酌證據、具體作為情形,各個階段並不當然構成或不構成跟騷行為,跟騷行為的範圍也不僅於此。各位也可以多加關注經法院判決之新聞加深理解。
最後補充,法律上除了被實施跟騷對象本人外,就自己的配偶、親屬,若遭他人實施8大款行為,縱使與性或性別「無關」,如造成自己感受到畏懼、影響生活,亦可主張是跟騷行為。

Q2:跟蹤騷擾行為會面臨何種處罰?
A:首先,跟騷行為我們可以理解採取雙軌處置,刑事責任及告誡並觸發民事保護令。刑事責任部分,跟騷法第18條規定,跟騷行為處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沒有提告就沒有處置。但如果是以攜帶兇器方式為之,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公訴罪名,不以提告為要。
跟騷行為發生時,被害人可直接向警察機關請求調查,警察機關調查後如認為對方行為確實已經達到跟騷之嫌疑,即會對行為人核發「告誡書」,也可以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告誡書之意義有二,其一在於警示行為人,其二是告誡書核發後2年內,如果行為人再有跟騷行為,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跟蹤騷擾民事保護令」,這個保護令就相當於家庭暴力犯罪之保護令,只是對象變更為非屬家庭成員的行為人。行為人在保護令期間,再有跟騷或其他違反保護令行為,就屬於跟騷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Q3:我是不是被跟蹤騷擾了?
A:跟騷法內容廣泛,規範對象擴及陌生的人與人之間,不再限於家庭成員或親密交往對象,當然的擴大刑罰法律範圍,但法律也涉下4大要件做限縮。所以,當生活中遭遇疑似8大款跟騷行為時,我們應該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我們要有被害意識,對於違反意思的跟騷行為,要直接或委婉的表示拒絕,同時也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著手蒐集證據,例如說將對方傳送的騷擾訊息、物件截圖或拍照,並記錄時間、地點,再更具體危害發生前,提出警方調查,才能適當的保護自己的權利,也加速司法的效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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