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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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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牛野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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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14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李明哲檢察官
一、主題:紅牛野格
二、Q&A
Q1:請問今日要介紹的案例是什麼呢?
這個案例是被告與A女在夜店認識,沒多久被告邀約A女到同一家夜店喝酒,A女赴約後,兩人喝酒到凌晨,被告見A女已酒醉且失去意識,就背著A女離開夜店,前往其住處,在住處房間內對A女性交得逞。
Q2:本案跟野格酒有何關係呢?
我是負責這件公訴蒞庭,當時我有詢問被告
檢察官問:你與A女見過幾次面?
被告答:兩次。
檢察官問:A女在夜店喝的酒是你點的嗎?
被告答:我不確定。
因為A女在警詢時有說,是喝野格酒加紅牛,野格是德國草本利口酒(Kräuterlikör )大類中的一種。與其他中歐利口酒類似,但不同之處在於,野格的味道更甜。依維多利亞大學的研究指出,野格這種35%高酒精濃度的利口酒,混合含有高咖啡因的蠻牛提神飲料後,因為口感甜甜的,很容易喝過頭。且酒精成分會讓人想睡覺,但加了有咖啡因的提神飲料後,會讓人有清醒的錯覺,以為還可以再喝。
本案A女當時喝了3杯共300CC的混合酒後,又喝了兩杯香檳,因為口感甜甜的,且前開說明,會誤以為喝得不多,但已經可能達到會突然斷片的情形,而發生本案的悲劇生。
2016年,美國國家酒精濫用和酒精中毒研究所工作的Ralph Hingson研究指出,體重低的人更容易斷片,大學生也更容易斷片,女性相比男性也更容易斷片。女性的體重一般比男性低,體脂率也更高,這意味著女性體內含水量更少,不容易將飲用的酒精稀釋,所以女性血液酒精含量也上升得很快;2017年,帕拉阿圖大學的Amie haas發現女性喝到斷片所需的酒精含量通常要比男性少30毫升;2015年的研究也發現,在比自己平時的量多喝一杯(含10毫升酒精)酒之後,女性斷片的可能性比男性高13%。野格炸彈是比失身酒還猛的酒,混合了能量飲料,會讓人更興奮,所以女性在夜店喝酒,除了對酒要稍加瞭解外,若有同性友人陪伴會更加安全,尤其是跟不熟的人喝酒,要更加小心勿飲酒過量,且要想好之後要如何回家,搭捷運呢還是請人幫忙開車,也切勿喝酒駕車。
Q3:本件被告的辯解內容為何?
㈠被告辯稱案發後兩人還有聊天、一起去買午餐、還陪A女去洗頭髮等等,雙方互動良好,所以A女是同意與被告性交。
檢察官表示:A女喝到斷片後是慢慢才會清醒,A女總要回想一下究竟發生何事?案發後A女還在被告住處,很難期待A女敢立即打電話報案?萬一被告對A女不利怎麼辦?應該要等待脫身之後再做處理,而不是先讓自己陷入危險,她怎知激烈行為舉止,譬如爭吵或逃跑被告會不會不讓她離開,或逼他簽和解書或拿凶器傷害A女?當時故作鎮定是A女認為最好的處理方式,A女先跟被告聊聊天,一起去購物,然後回想一下清晨在夜店是如何離開,是怎麼到被告家中的,不能僅因A女有到被告住處就認為有同意要跟被告發生性行為。A女在脫離被告視線範圍後,馬上去跟朋友訴說,並報警處理。
㈡辯護人又辯稱:A女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未經被告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
惟A女已返回大陸地區,透過告訴代理人表示不會回來臺灣,且經傳喚未於審理期日到庭,有A女入出境紀錄、報到單等在卷可稽。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本件有上開規定所謂「A女滯留國外而傳喚不到」之情形。證人A女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經查尚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客觀上不能行使反對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又證人A女於警詢時之陳述,詢問過程中並未受到其他干擾、壓迫,各該陳述之任意性自應無可疑。且上開詢問筆錄係依一問一答之方式所製作,而詢問之事項具體、明確,證人A女均能針對提問而予應答,法院認該等詢問筆錄作成時之外部情狀,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亦有證據能力,故辯護人前揭所辯,尚非可採。
Q4:本案判決結果呢?
本案根據告訴人之指訴及LINE相關對話內容等證據,判決被告涉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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