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誣告有那麼容易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8
  • 資料點閱次數:17909

112年3月28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一、主題: 誣告有那麼容易嗎?
二、議題發想
我們常常在訴訟中聽到一方對於另一方的主張或說法感到不滿時,就會脫口而出說對方是「誣告」、「亂告」,但法律上所謂之「誣告罪」真的那麼容易成立嗎?一般民眾對此常常有所誤解,以為只要對方「告不成」,對方就會因此成立「誣告罪」,但法律上對於誣告罪其實有嚴格的認定標準。
(一)誣6警搜索偷名錶還PO文公審 毒犯法庭認罪已來不及
吳姓煙毒犯遭高雄市警方持搜索票到住處搜索,查扣安毒殘渣袋、吸食器等物,吳心生不滿,竟誣陷6名員警竊取「豪利士」手錶,還PO文公審員警,嗆已向媒體爆料,但吳事後提不出事證,在法庭坦承犯行,仍被橋頭地院依誣告罪,判10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31732
(二)反萊豬醫師蘇偉碩遭告發 反控陳時中誣告不起訴確定
醫師蘇偉碩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美國豬肉進口立場鮮明,2020年他因公開表示萊劑毒性達搖頭丸250倍,遭衛福部告發涉犯散布食安謠言罪,去年6月獲檢方不起訴。蘇於是反控時任衛福部長陳時中及食藥署長吳秀梅2人涉嫌誣告,上月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蘇不服聲請再議遭台高檢駁回,陳、吳2人不起訴確定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43045

三、Q&A
問題一:我無辜被「亂告」浪費時間,是否可以反告對方誣告?
(一)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二)誣告罪之成立要件
1. 限於「刑事」、「懲戒」的糾紛,並且是向有權接受民眾的申告、並啟動刑事程序的公務人員提出告訴,例如: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等。
2.需有誣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憑空捏造、虛構事實。
例如:明知道車禍後對方有留下來等警察到場,仍提告肇事逃逸、明知與對方僅有口頭糾紛並無碰觸身體,仍對其提告傷害、明知道對方是單純拾獲手機之人,仍提告竊盜
問題二:提告遺失帳戶、支票竟然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一)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二) 所謂「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訴人提出告訴時(通常是警察機關),說明了一個虛構的刑事犯罪事實,也沒有具體指出犯罪行為人,但實際上並沒有這個人或這樣的犯罪行為發生。
例如:
1.明知道帳戶是交給(賣、出租)給別人,但因為擔心因此涉犯幫助詐欺罪,所以在警察詢問帳戶去向時,向警察虛偽稱帳戶是遺失或是遭他人竊走
2.明知道支票沒有遺失,但因為不想支票被兌現,所以進行掛失止付,委由銀行轉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偵查,誣告他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3.一時好玩跟朋友打賭,向警察謊報友人遭綁架

四、結論
刑法上之「誣告罪」是為了避免有人濫用司法資源,把「提告」當作私人報復的手段,因而導致司法審判權遭濫用及妨害,而司法的公正性也因此受到傷害,並同時會陷他人於刑事訴追之危險,因而才有誣告罪之立法。但另一方面而言,提出告訴追查犯罪本來就是人民的訴訟權益,因此在兩者間須找到平衡,亦即,誣告罪要處罰的是完全虛構、捏造事實之惡意行為人。因此,經歷長時間訴訟攻防後獲得勝訴或不起訴之一方,有時確會因為覺得不滿或冤枉而興起要對對方提告「誣告」的念頭,但需要提醒民眾的是,法律只是道德的最後防線,並非解決私怨或是情緒的工具,民眾主觀上認定的「亂告」往往與法律上認定的「誣告罪」有非常大的距離,是否要因此再提告誣告又再次陷入訴訟糾紛,需要審慎思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