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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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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案,會在第一線跟警察一起衝鋒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5
  • 資料點閱次數:3888

1120425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檢察官辦案,會在第一線跟警察一起衝鋒嗎?
二、新聞發想:
最近台劇《模仿犯》在網路上掀起了熱烈的討論浪潮。在這部戲劇作品中,擔任主角的檢察官,因緣際會偵辦一起連續殺人案件,在抽絲剝繭中,逐漸發現了隱身幕後的犯罪集團,以及體會到人性的溫暖與瘋狂。劇中飾演檢察官「郭曉其」的吳慷仁總是在第一線身先士卒。不論是命案現場的勘驗、追捕可疑嫌犯或是暗訪嫌犯老巢,劇中的檢察官總是身先士卒,與警察一起在第一線衝鋒甚至單槍匹馬探案,不僅展露了檢察官的膽識氣魄,也凸顯了男主角辦案時事必躬親的性格作風-想必有不少的觀眾,會覺得這樣的檢察官,才不愧人民的付託、人民的納稅錢才花的值得啊!
然而,現實世界裡我國的檢察官,是否也一如劇中男主角一樣,帶領警察在第一線衝鋒辦案呢?今天就來跟大家閒聊我國檢察官的定位與簡單的工作內容介紹。
三、說明:
(一)檢察官在犯罪偵查過程中的角色定位:
檢察官的養成與專業上之訓練,不同於司法警察,重心較為偏向法律層面,重點大抵在於:
勿枉:發揮「攔砂壩」功能,將法律上不構成犯罪、證據不足認定有犯罪嫌疑、或特定條件下的輕罪案件,以不起訴、緩起訴的方式進行初步篩選,一來避免被告早日終結訟累、二來也使法官能集中心力在其他被告否認、但有高度犯罪嫌疑、有待進一步釐清確認的案件中。
勿縱:預先以法官或辯護律師的視角,避免在蒐證階段有違法或疏失,導致最後案件起訴後關鍵證據因為違法蒐證而遭法院認定不得作為本案證據(無證據能力),使被告明明有犯案最後卻得以獲判無罪;又或是避免警察在蒐證上過於樂觀,以致漏未調查細微但關鍵的事證,最後導致證據不足而無法將犯罪者定罪。
(二)檢察官會在第一線辦案「抓壞人」嗎?
檢察官在犯罪偵查過程中的角色定位,跟常駐在前線的司法警察不同,工作性質偏向「運籌帷幄」,而不是在最前線「衝鋒陷陣」。
所以:檢察官沒有配槍、沒有配手銬,甚至連警棍都沒有配。檢察官養成訓練中,沒有教防身術、擒拿術或武器操作技巧。只是肉雞,無法肉搏。檢察官沒有受過專業現場採證SOP訓練,所以在警方鑑識人員完成採證前,即使是犯罪現場也不會隨便進去逛大街東摸西摸。檢察官不會參與現場追捕殺人犯、毒品犯、暴力犯、槍砲犯。寶貴的警力不是在這種時候拿來「護駕」用的,更別說如果遭擒,直接「將軍」。
檢察官會帶隊搜索的狀況,多數是在搜索民意代表、政府機關、企業公司,或一些跟民意代表有特殊交情的場所(如電玩場)。這種時候檢察官的在場,主要是避免司法警察在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提的過程中,遭到某些不當的干預或妨害,而使司法警察能安心、順利地完成相關蒐證工作。
(三)檢察官不在第一線帶領警察打擊犯罪,這樣真的好嗎?
雖然在後方指揮全局的作法,感覺起來很不熱血、硬派,但也希望大家能明白:檢察官雖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下犯罪偵查的主體,但「術業有專攻」,司法警察與鑑識人員各自有其經過嚴格訓練、千錘百煉而取得的專業能力,唯有各司其職、通力合作,才能讓團隊的戰力獲得最全面的提升。有時候,不夠尊重別人的專業、看輕特殊領域事務的難度,「事必躬親」、「親力親為」,除了可能會事倍功半、搞得自己爆肝累倒外,說不定反而還會讓自己成為團隊最大的麻煩,這就得不償失了。例如如何採證、如何保留檢體,鑑識人員的專業一定會比檢察官更強,這時候檢察官如果強要出頭、自己毛手毛腳東摸西踩,可能反而會使細微的證據在混亂中被消滅,而影響最後對於事實的判斷。
有時候,多做真的不見得會多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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