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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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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如虎口,遇到交通事故時?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9
  • 資料點閱次數:850

1120509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文棋檢察官
一丶主題:馬路如虎口,遇到交通事故時?
二丶新聞發想: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290911
「酒駕釀2死!特斯拉當場撞碎 駕駛身份曝光『車子不是他的』」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290037
「轎車左切沒看!擦撞保時捷 失控再『保齡球式』連撞15車 驚險畫面曝光」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289074
「誰給的勇氣?永和婦『神風式』鬼切 遭騎士撞飛倒地哀號畫面曝光」
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focus/blog/9088
「『馬路三寶』沒有極限!10種最讓人抓狂的白目駕駛」
三、前言:
近年來重大交通事故、死亡車禍頻傳,有些是因為酒駕釀禍,有些則是俗稱「馬路三寶」造成,經報導調查,網友們統計最令人抓狂的駕駛行為,前三名為轉彎不打方向燈、惡意逼車、兩台車併行,另外還有包含開車門不看後方、無預警急煞、內側右轉、外側左轉之類的「驚嚇」行為,而這樣的開車行為,經常就是事故發生的源頭。
而交通事故往往是民眾最容易遇到需要與警方、司法機關打交道原因之一,許多民眾一輩子都沒有進過警察局、派出所,甚至是地檢署、法院,然而因為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需要進入司法流程,對於整個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往往因為不慎了解而感到緊張,惶恐,所以今天就來談談,當你發生交通事故時,常見的處理程序是怎樣?會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日後又會面對怎樣的司法調查程序呢?
四、Q&A:
Q1: 一般車禍的類型?是否會因為車禍的嚴重程度,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呢?
一般車禍如果造成人員傷亡,在駕駛沒有酒駕的情況下,最常見的刑責就是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以及過失致死罪責。於警方處理的流程中,會將有民眾死亡的車禍案件類型,歸類為A1類型車禍,若是僅有人受傷,未有民眾死亡,則是歸類為A2類型,如僅有財損,現場無人受傷,則屬A3類型車禍。這些車禍等級的分類,原則上只是警方在處理車禍現場所為的初步區分,並不影響後續相關法律的適用。
只是說一般而言,車禍最常發生的就是財損跟人傷,財損的部分,涉及的是刑法毀損罪的問題,然而刑法的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毀損」,所以如果是發生車禍情況下,一般來說車禍當事人彼此都不認識,是因為偶發性的過失,也就是俗稱的不小心,導致車禍的發生,這個時候就算發生了財物的損壞,當事人也不會有刑事的責任,頂多只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所以一般而言,我們方才說的A3類型車禍,因為只有過失造成的財損,通常是不涉及後續的刑事責任。
除了財損之外,方才還有提到人傷的部分,也就是有人受傷,未達死亡程度,這種是警方分類為A2類型的車禍,此種車禍涉及的刑事責任通常是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這些都是告訴乃論的罪責,也就是說,車禍當事人需要在案發6個月之內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否則過了告訴期間,就過失傷害的部分,被害人就不得請求再予追訴囉!
在這類型案件中,往往還可能發生一個常見的情形,那就是車禍發生之後,駕駛並沒有停留在現場,而是明明知道已經駕車肇事,導致人員傷亡,仍然離開現場,沒有通報救護車到場救助傷者,也沒有在場等待警方到場處理,即逕行離去,這就是我們說的「肇事逃逸」,此時,肇事駕駛除了過失傷害罪之外,還可能另外涉犯刑法第185條之1的肇事逃逸罪嫌。這個罪是一個故意犯罪,已經不像發生車禍當下,可能是不小心的,你在車禍發生之後,明明知道車禍發生,有人受傷需要協助救助或通報警方到場處理,卻沒有留在現場,自己決定離開現場,就可能涉犯了肇事逃逸罪,所以還是建議民眾在車禍發生後,如果可以留在現場,盡量不要隨意離去。
那案件如果不只有人傷,而有人亡的話,駕駛的責任就會變成過失致死的責任,這個罪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了,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死亡,不論被害人家屬有沒有提出告訴,都涉及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同時還有前述肇事逃逸的行為,也會一起追究。
Q2: 甚麼叫做肇事逃逸?如果我沒有撞到人,是他自己摔倒的話,我還要留在現場嗎?有些車禍很明顯是對方撞到我,我覺得我根本沒有責任,我也要留在現場嗎?
肇事逃逸是比較通俗的說法,在法律上,就是如果你已經意識到有車禍發生,且現場有人受傷,就應該要留在現場等待救護或是警方到達。實務上經常發生有人因為突然急煞、行車左右飄移、轉彎未打方向燈,導致其他用路人為了閃避而剎車失控,因而摔倒,這種時候離開現場的駕駛往往抗辯說自己沒有撞到人,所以覺得跟自己無關,或是以為這個碰撞責認全然在對方,因此無須留在現場。這些都是錯誤的觀念喔,駕駛只需要認知到自己導致車禍發生,且現場有人受傷,還逕行離開現場,都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這是因為立法的精神,就是希望盡量增加傷患的救助、避免警方查緝行為人的困難,所以不論有無過失、有無發生碰撞,只要車禍的發生與該駕駛的駕駛行為有關,就都應該在事故後留在現場喔!
Q3: 對方一口咬定我就是駕車肇事,可是我認為我明明沒有錯,有哪些程序可以確認雙方的肇事責任區分呢?
現在當車禍發生後,如有報警到場,可以依照法規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另外可以請警方出具初步分析研判表,就當事人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有無肇事因素進行初步的判別。而這個初步研判表,警方都會註明僅供參考使用,如果就肇事原因仍有爭議,應該還是送交各地方的交通事件裁決所進行行車事故鑑定,此種行車事故鑑定的費用是3000元,會針對現場的監視器、雙方談話紀錄內容、現場圖等資料進行肇事原因之鑑定。鑑定後若仍對判斷結果有爭議,還可以透過司法機關再申請一次覆議。鑑定會及覆議會的結論,就可以拿來做為司法調查及保險責任分配之參考,也比較具有公信力。
如果案件經過鑑定、覆議後,當事人仍然有爭議的話,也可以聲請送交中央警察大學進行肇事責任的鑑定,不過這須要透過司法機關轉送,並且費用較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會的數千元費用為高,可能高達數萬元,並通常由請求的當事人進行墊付,另外每年警大收件的數量有限,所以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進行到由警大進行鑑定的情形,只是提供有需要了解的各位民眾做個參考。
Q4: 事故發生後,我是否需要主動找對方洽談和解呢?如果沒有主動找對方談和解,之後是否仍有和解的機會?
實務上我們遇到許多人到了法院才表明一直都有和解意願,但是對方卻反過來表示從車禍發生後,對方至今不聞不問,因此認為對方毫無誠意,沒有意願和解的情形,真的很可惜。
其實車禍發生後,雖然因為被害人提告而可能展開相關的司法調查程序,然而因為過失傷害始終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案件進入地檢署或法院前私下洽談和解之情形當然是沒問題的,當事人如果在案件進入警察局、地檢署前,希望有公正的調解機構協助雙方進行洽談,自然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當然也可以透過當時現場所交換的聯繫方式,進行和解的洽談。如果真的不方便或是對方拒絕訴訟外私下洽談和解,也可以在案件進入地檢署或法院之後,向檢察官或法官陳明有與對方和解的意願,法院或檢察署都會協助轉介調解。
我自己的個人經驗,則是在案件初始發生時,如果雙方可以互相接洽、理解、和平洽談,通常洽談和解成功的機率是有的,而且這種情況下,縱然雙方一開始因為對於和解金額存有落差而無法達成和解,就態度及誠意上,之後如果再由法院調解委員或法官進行協調,當事人也比較不容易產生反彈,所以我的經驗當然都是推薦大家在事故發生後,如果確認己方有過失而有意和解息事,可以積極尋求和解協談,因為如果一直推遲,通常到了訴訟階段,對方都會滿肚子抱怨,反而不利於和解的洽談,給聽眾朋友一點經驗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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