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偷拍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6
  • 資料點閱次數:12077

1120516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一丶主題:偷拍之法律責任
二丶新聞發想: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515000917-260402?chdtv
台中一名張姓工程師在公司女廁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心儀的女同事A如廁畫面4年半,還有3名女同事也受害,直到A女去年察覺才讓張男的惡行曝光。台中地院審結,考量張男偷拍A女253次,使A女身心受創離職等,依妨害秘密罪,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與A女為同事關係,2017年間張男以微型錄影機連接行動電源,以雙面膠黏貼於男女共用的廁所置物架下方,每日下班後再取回,以此手法連續偷拍A女253次。
直到2023年5月間,張男故技重施,連帶偷拍女同事B、C及D,其中一名女同事如廁後發覺置物櫃下方有異狀,查看後驚覺是攝影機,查看錄影內容後,發現裝設者為張姓男子,隨即偕同另外2女前往警局報案。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主動交出存放偷拍影像的硬碟,稱自己是因為喜歡A女才會忍不住裝設鏡頭,而A女因遭偷拍達4年的期間,不堪身心壓力便辭職;法官考量張男因此事遭到公司開除,4位受害者均不願意原諒張男等情狀,依妨害秘密等罪,各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拘役30日,拘役部分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Q&A
一、偷拍之刑事責任為何?
刑法第315─1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如果被害人不想提告的話,警察會主動偵辦嗎?
刑法第319條規定: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三、提出告訴有時間限制嗎?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四、提告後如果後來想要撤回,可以嗎?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