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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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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聯防四法修正通過,防制性別暴力大家一起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3783

1120523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蔡沛珊檢察官
一丶主題:性暴力聯防四法修正通過,防制性別暴力大家一起來!
二丶新聞發想:防治性影像犯罪新法上路滿月 申訴案件增3倍
為防治性影像犯罪行為,衛福部15日表示,從統計數據分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新法上路滿月以來,成人性私密影像申訴案件大幅成長3倍,呼籲全民共同終結性影像。衛福部保護司張秀鴛司長表示,常見的5大性影像犯罪行為包含「偷拍(拍照、錄影)他人性影像、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分享性影像給他人、下載性影像以及製造Deepfake性影像」。
張秀鴛指出,性影像雙法施行後,從統計數據來看與去年同期相較,成人性私密影像申訴案件大幅上升,成長3倍(111年1-2月79件,112年1-2月243件),由此可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性影像移除下架等規定,確實成為支持被害者求助,以降低傷害的後盾。
三、Q&A
Q1:什麼是性暴力聯防四法?
A: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為保障性侵害案件(含性影像散布案件)及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權益,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於111年3月10日增修性暴力防制四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及各項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其中「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112年2月8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於15日由總統公布,透過四法聯防,嚴懲性影像犯罪,完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杜絕性影像散布!。

Q2:重要規定在哪裡?
A:針對成人性影像部分,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分別規定在刑法第319條之1到第319條之4。有關「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的偷拍行為,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有關「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的強拍行為,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即Deepfake)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針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現在都可以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性影像被害人可直接至衛福部首頁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以解決過去遭受性影像散播威脅的被害人,無單一求助管道之困境。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部分,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更加周延保護被害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針對兒少性影像部分,依其手段提高刑責,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則可處7年有期徒刑,另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

Q3:如果發現親友的性影像被散布,如何協助移除下架?
A:對於未經過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性影像之被害人,可至衛福部首頁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保護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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