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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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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愛座讓不讓?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30
  • 資料點閱次數:2872

1120530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博愛座讓不讓?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一丶主題:博愛座讓不讓?
二丶問題發想:
新聞:12歲童坐捷運博愛座!遭巴頭撞車廂
臺北市一位梅姓男子,日前搭乘台北捷運時,因為想坐的博愛座被12歲男童坐走,梅男當下摸摸鼻子坐到一旁空位,但下車時竟走去男童前推了男童頭一下,讓男童頭後仰撞到車廂,全車乘客都看傻眼,梅男卻好整以暇的下車。男童母親氣炸提告,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將梅男起訴。
三、不禮讓博愛座有無責任?
博愛座早期宣導方式,是以「老弱婦孺」為重點對象,導致民眾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會時常檢視坐在博愛座上的人是不是為老弱婦孺,然而社會上仍然有許多具有隱性需求的乘客有使用座位的需要。因此,社會上民眾逐漸放寬對使用博愛座者身分認定標準,換言之,有些乘客自外觀如有看不出的需求也應受到尊重,故博愛座並非只老弱婦孺的專屬座位,任何乘客只要有需要皆能使用。
四、正義魔人過頭了!小心吃上官司!
(一)公然侮辱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定有明文。正義魔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如採取比較激烈的手段要求坐在博愛座的乘客讓座,而雙方在交涉過程中,如有口出辱罵不雅字眼,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嫌。以上開新聞為例,老翁用手將男童的頭推往車廂牆壁撞擊,若男童成傷,老翁的行為除了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也可能該當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行為致人受辱罪嫌。
(二)強制罪
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04條規定定有明文。由於現行法規並無任何明確規定應具備何種身分方能乘坐博愛座,一如前面所述,具有隱性需求的乘客,縱使並非老弱婦孺,亦可搭乘博愛座,而乘客若對於其他乘客有強拉或以言語威脅(例如若揚言不讓座則將其行為放在網路上公審)逼迫其讓位,則可能構成強制罪嫌。
(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一般民眾不可以無故蒐集、處理或是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必須是基於合理的目的,像是為了提供法律服務而索取資料,或是有經過本人允許才能進行。正義魔人如將其所拍攝認為不符合乘坐博愛座資格之乘客影片、照片上傳至公開網路平臺(例如爆料公社或臉書公開粉絲團等)供民眾公審,無論是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只是單純想讓個人資料的擁有者受損害,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中,就具有刑事責任。甚至,縱使未公布影片、照片而僅公布其他乘客可資判斷之個人資訊(如姓名、行動電話號碼或就讀的學校等),也可能構成上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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