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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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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上路,查緝黃牛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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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 資料點閱次數:2324

112年6月7日星期三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上路,查緝黃牛更有效
二、事件發想: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17670
新生代人氣樂團「告五人」出道6年人氣爆棚,今年首度攻進北高雙蛋開演唱會,票券開賣立刻秒殺完售,黃牛趁機上網兜售票券,每張1350元的門票賣2200元,被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千元。
告五人今年4月8日首度攻上台北小巨蛋舉辦「宇宙的有趣」演唱會,2月18日門票開賣瞬間秒殺完售,為了滿足粉絲需求,再加開4月9日場次,同樣也被「哈瓜」(告五人歌迷暱稱)瞬間搶購一空。
判決指出,于姓男子在開賣當天幸運上網搶到2張1350元的門票後,隨即在臉書以每張2200元的價格兜售,黃姓女歌迷花錢買下後,立即報警,警方循線找到家住高雄的于男,依違反社維法「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送辦,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黃男坦承自己上網搶票再加價轉賣是想多賺一筆,被法官認為他確實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考量他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裁罰他3千元,可抗告。
三、Q&A
Q1:什麼是黃牛票?
A1:在過往,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可以處以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的罰鍰。所謂「運輸票」是指台鐵、高鐵等大眾交通運輸,而「遊樂票券」則包含了遊樂園門票、演唱會門票等等的各種票券。只要一開始購買的運輸票或是遊樂票券(例如:演唱會門票)不是要自用,並且也將票券轉售圖利的話,就是俗稱的「黃牛票」。由於黃牛票影響他人購買的機會,擾亂市場價格及秩序,也容易造成各類糾紛,大大影響消費者權益,而有以法律管制的必要。
黃牛票在現今社會氾濫猖獗,手法多元,且隨黃牛喊價,常見的黃牛票販賣方式有3種,包括:事先代購、直接賣票議價及販賣售票軟體。除了在各大賣票、讓票社交平台中發布消息外,更有直接架設賣票網站明標價碼出售之情形。
針對黃牛票的處罰,過去只能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但罰則過於輕微,使獲得暴利之黃牛們有恃無恐。為了徹底遏止黃牛惡象,甫公布施行的新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創法」)特增修處罰黃牛之相關規定。依據文創法第10條之1規定,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藝文票券者,包含以物換票、綁物出售等,只要有「獲利」都是「黃牛」,將依據被查獲的票券張數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若進一步在購票時涉及以掃票機器人、外掛程式或其他不正行為搶票者,更會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Q2:發現有人在兜售黃牛票是否能檢舉?
A2:因應新法公布施行,文化部和內政部也聯合推出「檢舉黃牛專區」(https://noscalper.moc.gov.tw/),實名制檢舉的人,一旦確實查獲,最高可以領到10萬元的檢舉獎金,包括加價轉售和不正方式購票行為,都可以檢舉。民眾如果要檢舉「加價轉售」,須提供獲得藝文表演票券資訊的來源,(如二手票券平台、社群網站等)、藝文表演票券資訊(名稱、時間、地點、座位區、座位號等)、交易資訊及聯繫資訊(通訊截圖等);若要檢舉「不正方式購票」,像是以外掛程式、虛假資料或掃票機器人搶票,須提供藝文表演票券資訊(名稱、時間、地點、座位區、座位號等)、黃牛掃票的歷程紀錄(LOG)等。
Q3:如果是用人頭取得票卷後高價出售,會有刑事責任嗎?
A3:黃牛在搶票時,若是以掃票機器人、外掛程式或其他不正行為搶票者,不論是以手動輸入或利用外掛電腦程式,都會排擠到一般民眾的定票權益,並且大大破壞購票遊戲規則,依據新修正之文創法第10條之1第3項規定,將必須負擔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如黃牛在搶票時,有冒用他人身分(包括虛擬身分)訂購票券之情形,另外也可能會涉及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為了保障人民平等使用國家提供之大眾運輸資源之權利,針對冒用他人身分取得臺鐵票或高鐵票等鐵路交通票券行為,在鐵路法第65條第2項更有特別加重規定:用不正當的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取得取票憑證,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Q4:黃牛票有無其他風險?
A4:現在臺灣社會詐騙盛行,在實務上時常會見到不法分子掌握民眾追星的迫切需求,會透過網路假裝手上有票,以臨時有事無法前往或急需現金等藉口出售票卷,實際上根本沒有票券在手或者一票多賣,常常在短時間內造成很多民眾受騙而成為被詐騙之冤大頭。對於這種在網路上對不特定人散布此類詐騙訊息,很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的加重詐欺罪,可被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00萬元罰金。
四、結語
過去確實也有個別民眾因臨時有事,不得不轉賣藝文表演票券,轉售時往往也會加入手續費、郵寄費用等,以減少自身損失,在文創法上路後,究竟如何才不會不小心就當了「黃牛」?對此,文化部說明,票券最後轉售的價格可以包括手續費、郵寄費,但總計不能超過票面金額。
新修正的文創法對於處罰黃牛,不僅加重罰鍰金額,更針對惡性較重大的非法搶票行為增列刑事責任,就是要解決長久以來困擾藝文產業及消費者的黃牛票問題。於文創法修法通過後,希望能遏止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轉售而獲取暴利的行為,使民眾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的機會,也讓民眾平等近用文化的權利不受破壞。但實際運作情形如何,尚待社會真槍實彈的考驗,唯一可以確認的是,只要民眾能開始有意識的拒絕購買黃牛票,不要讓他們以輕鬆的方式賺取暴利,一旦供給大於需求,黃牛自然而然就無法在社會上猖獗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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