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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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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國民法官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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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7月4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一、主題:成為國民法官應注意事項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權利及保護
1.公假(第39條前段):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2.禁止不利益處分(第39條後段):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仍要發給薪水,不得以上開理由解雇或是在考績、職務評定不良好。
3.日費及旅費(第11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每日日費新臺幣3千元,如果開庭或評議超過傍晚六點,每小時超時費用500元。
4.個人資料的保護(第40條、第98條第1款):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會嚴加保密,除法律上規定特別情形或經過本人同意外,不會對外揭露,法庭上也不能錄影、拍照。
•任何人無正當理由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會構成刑事犯罪,依法可以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5.人身安全的保護(第42條):法院會視具體情況主動或依照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需求,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受到不當的騷擾或人身安全受到危害。
6.審判過程中必要的照料(第45條):如有休息或特殊需求,都可以讓法院知道會視具體情形給予協助。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因為接觸照片、證物、被告或被害人言行、決定有罪無罪或刑度,出現憂慮、痛苦、失眠等症狀、情緒時,法院會轉介心理健康相關單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
7. 禁止刺探秘密
• 第41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 第98條第2款:意圖影響審判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不得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事項之規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三、國民法官法第9條第3項:
1.條文規定: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2.不得洩漏:評議時個別國民法官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像是國民法官個人資料。
3.違反效果(第97條):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4.得洩漏事項:
•法庭的環境、設施、服務、氣氛
•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的流程
•判決書記載的事項
•法院在到庭通知書、後續審理時提供的文件中有記載的事項
•審判長或法官在審前說明程序說明的內容
•審判長或法官在請求釋疑、確認問題或評議程序中說的法律原則
•對法官、檢察官、律師開庭表現之印象
•參與審判的心得、感想
•在公開法庭中,一般人都可以見聞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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