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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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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國人送往境外從事詐欺機房工作之可能模式及罪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8
  • 資料點閱次數:577

112年7月18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
一、主題:將國人送往境外從事詐欺機房工作之可能模式及罪責
二、引言
「台人因高薪誘惑赴柬埔寨工作,以為能賺一桶金回台,未料卻淪為人蛇集團的豬仔」,這是近期常見的新聞標題。刑事局統計截至今年7月受理報案718人、其中成功返國478人,由此可知還有多數受騙出境的國人尚未成功返國,此主要歸因於受騙出境後在境外遭受之控管,讓他們沒有辦法對外聯繫或尋求幫助,這種事情對於受騙出境的國人及在台苦苦等候的家人都是很殘酷的,那究竟該等將國人送出境外的人將會受到如何的處罰呢?

三、詐騙手法
此類案件中,誘騙國人出境者主要找尋的目標,大部分都是缺乏社會經驗的年輕人,或是生活中有某些困境因而亟需用錢的人,在國內負責找尋目標的被告們,可能會在臉書、IG等社群網站發布徵才廣告,例如徵求打字人員、客服人員等等,工作介紹均會強調出境從事的工作是「高薪」、「福利好」、「無經驗可」等語,以誘騙國人與其聯繫,比較特別的是,這類案件因為在送國人出境前,需要有辦理護照、簽證、購買機票或做健康檢查等程序需要跟被害人協力完成,而且近期大家對出境工作一事的警覺性也有所提升,所以集團內的人常會比一般騙帳戶的詐欺集團成員花更多時間跟被害人培養感情,或是在與被害人接觸時願意請客吃飯等等,藉此增加被害人的信任度,過往的案例也有是在線上遊戲認識被害人超過1年後,才以高薪誘惑被害人出國工作的。

四、出境後?
確定出國時間後,集團成員會事先與在境外的共犯聯繫好接送事宜,被害人一下飛機後,就會有共犯前往機場帶被害人離開,此時無論是直接帶往園區開始工作,或是再塞一張機票給被害人轉機至其他國家,甚至是再開車或搭船到邊境,用陸路通關的方式進入其他國家的方式都有可能發生,因為被害人這時候已經孤身一人在境外,並在集團實力支配之下,已經難以向他人求助,所以完全是任他人擺佈的情況。之後到了園區正式被迫開始從事詐欺機房的工作後,基本上都會限制工作時間禁止使用私人手機對外聯繫,或是直接沒收私人手機、護照等等,斷絕被害人求助的可能,另外工作待遇則是看各個「公司」(即機房)的規定,被害人每日的實際工時通常長達10幾個小時,且可能完全沒拿到報酬,或僅能拿到微薄的報酬,另外如果業績未達標準、上班遲到、打瞌睡或被查到有對外聯繫的行為,都有可能會被體罰。

五、可能觸犯的刑事責任?
從整個犯罪的結構來看,在境內的集團負責以詐欺的方式招募被害人,並與境外的集團談好價錢或分潤方式,溝通被害人的接送事宜後,再將被害人送出境,境外的集團則是接到被害人後,將被害人送往詐欺機房從事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工作內容,相較於一般勞動條件顯然不合理的工作,這種已經將被害人物化當作買賣客體的行為,在刑法上可能成立第296條之1的買賣人口罪,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第297條的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罪,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另外因為被害人出境從事的是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被告另外也會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的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可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另外因為這些條文都有處罰未遂犯,若是境內集團已經著手從事犯罪,例如已有誘騙被害人並與境外買家接洽對價、接送方式等行為,即使此時遭查獲或因故未將被害人送出國,也得以依照上述條文的未遂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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