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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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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民法官新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26
  • 資料點閱次數:615

112年7月25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品妤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國民法官新制
二、新聞發想:國民法官審新北殺夫案 季婦被判刑7年2個月(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47428)
三、說明:
(一) 國民法官法新制重點:
•合審合判
•個案選任
•重罪案件
•起訴卷證不併送
•證據開示
•集中審理
•高有罪門檻
•分階段施行
(二) 國民法官法庭如何組成?
1.職業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備位國民法官1至4人。
2.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3.消極資格
•自身因素:涉刑案、有期徒刑確定、褫奪公權、公務員免職等 (第13條)
•身心因素:心智狀態、監護或輔助宣告(第13條)
•教育門檻:國民教育(第14條)
•案件相關:被告、被害人、告訴人、證人有一定關係(第15條)
•難期公平: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第15條)
•職業因素:民意代表、警察、軍人、司法官、律師、法律教授等(第14條)
(三) 哪些案件適用國民參與審判?
•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115、1、1施行)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112、1、1施行)
(四) 目前國民法官常見案件類型
•殺人
•加重結果犯:故意行為+加重結果「致死」+預見可能,例如:妨害公務致人於死、妨害秩序致人於死(刑法135、 136 )、競速致死、酒駕、毒駕致死、傷害、重傷害致死(刑法277、278、282、283、286)等罪
(五) 國民法官法庭如何判決?
•我國國民法官的職權等同於職業法官,一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辯論終結後,行終局評議,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一起討論案件
•有罪或不利於被告的認定,必須要有至少一位職業法官在內的3分之2以上同意,也就是至少要有6票
•科刑事項只需要過半數,但判處死刑仍需要3分之2同意
•評議過程不公開(並有國民法官法第97條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 國民法官可否拒絕被選任?
•國民法官法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或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 國民法官之保護(國民法官法第99、101條)
•公假之給予及禁止不利處分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禁止與國民法官接觸及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對國民法官必要保護措施
(八) Q&A
Q:目前何種案件適用國民法官新制?
A: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如:殺人、妨害公務致人於死、妨害秩序致人於死、競速致死、酒駕、毒駕致死、傷害、重傷害致死等罪。
Q:可否列舉針對國民法官相關罰則?
A: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或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Q:法律給予國民法官何種保護?
A:公假之給予及禁止不利處分、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禁止與國民法官接觸及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對國民法官必要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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