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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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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服!-對於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之再議與聲請准予自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1
  • 資料點閱次數:10219

112年8月1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我不服!-對於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之再議與聲請准予自訴
二、前言:
在法律人當中有句很有名的俗諺:「法官,就是人從事神的工作」。因為法官不是神,所以即便再怎麼小心謹慎,可能都還是會有錯判的時候,而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審級制度」就成了司法的重要內涵,透過上訴的程序,讓同一件事情,透過不同的法官的角度,反覆檢視,以盡可能避免錯判的發生。而檢察官作為司法官,當然也需要設計「糾錯」的制度,以避免檢察官冤枉無辜的人、又或是縱放了犯罪者。為了避免檢察官起訴有誤,所以起訴後需要法官來把關;而為了避免檢察官隨隨便便就不起訴,在制度上,我們就設計了「再議」跟「聲請准予准予自訴」制度。
三、Q&A
(一)什麼是「再議」?什麼是「聲請准予自訴」?
正如「上訴」就是請上級審法院針對下級審法院的判決重新審理一樣,「再議」,一般而言,就是請高檢署檢察官重新檢視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跟卷內相關事證, 如果有事實調查不夠完備或是法律見解有適用法律錯誤的地方,高檢署檢察長就會將案件重新發回給地檢署,告知地檢署檢察官有什麼應該補充調查或是更正的地方,改由地檢署「另一位」檢察官續行偵查,決定是否要起訴、緩起訴,或是維持原本的不起訴處分。
不過,如果高檢署檢察官覺得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理由很合理、充分,相關事證也都有調查完畢,就會「駁回再議聲請」。這個時候,如果還覺得不服,就可以向地方法院「聲請准予自訴」,由地方法院負責審核的法官,在檢視地檢署與高檢署的全部偵查卷宗後,判斷告訴人「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若法院認為合法、有理由時,則案件就會裁定進入自訴程序,接著告訴人的身分將轉換為自訴人,不透過檢察官,而由自訴人及自訴人的委任律師直接在法庭上跟被告進行攻防; 但若法院認為准予自訴的聲請有不合法或無理由的狀況時,法院就會裁定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就真的「到此為止」了。
(二)聲請再議的資格?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從這條規定中,就可以知道:要聲請再議的前提,就是聲請人必須要具備「告訴人」的資格。雖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但「被害人」如果沒有依法提起告訴的話,是不會理所當然就具備「告訴人」的資格喔!
在實務工作上,偶爾會看到有的被害人可能被詐欺集團騙錢跑去警局報案,警察問他「是否要提起詐欺告訴」時,他們卻會回答「暫時不用」。「暫時不用」,那就是沒有提起告訴;沒有提起告訴,自然就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告訴人」,進而無法享受一些只有「告訴人」才能享有的權利-例如:再議聲請權。如果後來警方抓到了疑似詐欺集團共犯移送地檢署偵辦,而檢察官在偵查後給予不起訴處分,即便這些「被害人」覺得檢察官調查不夠完備或是法律見解有誤,也會因為沒有依法提起告訴過、在案件中不具有「告訴人」身分,最終也失去了聲請再議的機會。
此外,有些犯罪是侵害國家法益或是社會法益,這個時候,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也沒辦法聲請再議喔!例如:小明熱心公益,向警方檢舉了樓下鄰居疑似經營色情應召站,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犯罪事證不足而給予不起訴處分,在這個案例中,因為刑法的妨害風化罪章所列的犯罪,是侵害「善良風俗」(社會法益)而不是侵害小明個人的權利,所以小明不是這個案件的被害人,自然也無法提起告訴、進而有聲請再議的權利了。
(三)聲請再議之注意事項 首先要提醒大家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所以如果告訴人想要聲請再議,再議的聲請書,不是直接寄給高檢署,而是要先寄給原地檢署的承辦檢察官後,透過原檢察官向高檢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再議的聲請,會在地檢署內登記收件後依規定分案(案號:「○年度聲議字第╳號」),所以不用擔心再議聲請書寄給原檢察官,會被原檢察官偷偷撕掉或丟進垃圾桶喔!
聲請再議,最重要的就是「時間」,原則上,必須要在收受不起訴處分書的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原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再議。再議期間10日的計算,是不會算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當天」,也就是要從「收到的隔天」開始計算。假如告訴人是在8月1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那麼最晚要在8月11日聲請再議。要提醒大家:「最晚要在8月11日聲請再議」,是指「8月11日再議聲請書就要送達地檢署」,而不是8月11日才寄出也沒關係喔!如果沒有在10日內將再議聲請書送達原地檢署,那麼就會構成「再議不合法」,再議的聲請就會在程序上被高檢署直接駁回,所以請大家務必留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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