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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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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撿東西當心觸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2
  • 資料點閱次數:1809

112年8月22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一、主題:路邊撿東西當心觸法
二、新聞發想:https://www.ctwant.com/article/278098?utm_source=yahoo&utm_medium=rss&utm_campaign=278098
北市中正區日前發生一起竊案,有員工報案表示自己日前吃完便當,將便當盒集中放在倉庫外的一台手推車上,便繼續工作,未料等到忙完回來的時候竟發現便當盒全數不翼而飛,緊急報警。警方獲報後也鎖定一名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並依竊盜罪將其帶回偵辦。
初步了解,該名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日前路過該處倉庫前,誤以為推車和推車上的便當盒均為回收物,便一起將推車與周邊紙箱全數推走,事後見警方上門,才驚覺推車與推車上的便當盒根本不是回收物。不過由於竊盜屬公訴罪,全案後續仍依法將婦人移送地檢署偵辦。

三、Q&A
1.撿到他人遺失物品據為己有之法律責任
刑法第337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將他人放在路邊的物品取走可能違反什麼法律?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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