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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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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屋頂漏水了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7
  • 資料點閱次數:1555

112年10月17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李明哲檢察官
一、主題:家裡屋頂漏水了怎麼辦?
二、案例解析:
原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屋上方系爭頂樓平台及系爭外牆因長年欠缺維護致有多處裂縫,雨水自系爭頂樓平台、外牆滲入,系爭房屋天花板因此有大面積水痕、漏水、油漆剝落等損害,窗緣亦有裂縫、膨脹及滲水情形,經被上訴人多次催告管委會履行修繕義務,管委會卻一再推託,為顧及家人居住安全及安寧,且防水工程須於無降雨時進行,遂自行僱工修繕系爭工程,原告陸續支付工程費用合計新臺幣25萬元,並催告管委會給付全部修繕費用,管委會稱: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頂樓漏水修繕費用由住戶和社區各負擔一半,大公支出分攤費用上限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等語,而拒絕給付修繕費用予原告。
三、判決意旨:
依系爭社區規約第2條、第17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可知系爭頂樓平台、外牆屬系爭社區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及系爭社區規約第12條約定,頂樓平台、外牆應由管委會善盡修繕之責,並應支付修繕費用。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修繕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縱依後段規定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為決議,亦不得悖離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原則,倘無其他合理原因或可歸責於特定住戶之事由,即要求頂樓住戶負擔修繕費用,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即頂樓住戶損害甚大,全體住戶所得利益甚少,顯係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即屬權利濫用,系爭決議未區分是否可歸責於頂樓住戶,甚至限制管理委員會負擔上限僅為10萬元,等同超過部分須由頂樓住戶負擔,顯係以多數決方式,使少數區分所有權人即頂樓住戶承受極大損害及負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等規定,依民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應屬無效。故本案至第二審判決認定管委會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案判決管委會敗訴。
四、結論:
若發現房屋漏水時,先找出確切漏水原因,並與管委會或鄰居溝通協調,若協調未果再尋求民事事件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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