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不毒不賭Just Do It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02
  • 資料點閱次數:956


113年01月02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林岫聰檢察官
一、主題:不毒不賭Just Do It
二、新聞發想:
臺灣籃球近年隨著T1、P+等聯盟興起,甚至NBA明星球員等級優秀外籍球員加入,吸引更多球迷關注籃壇賽事,本土球員的薪資也是隨之水漲船高,大有越發蓬勃興盛之態勢,令人眼睛為之一亮。然而112年10月間開始爆發的SBL疑似假球疑雲,讓籃壇蒙上一層陰影,也讓臺灣球迷不禁聯想到過往中華職棒假球事件。今日藉此議題,對於網路賭博、打假球刑事責任加以分析,希望球員、球迷能以正確方式一起讓臺灣籃球變得更好。
三、Q&A:
Q1:球員、球迷可不可以下注賭博職業賽事?
競技體育職業賽事,經常伴隨賭博、彩票出現,以增加球迷對賽事關注度,也創造周邊經濟效益,並再挹注回運動發展,但必須注意在我國只有依照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運動彩券,才是屬於合法的職業賽事遊戲彩券,其餘均屬所謂「地下簽賭」。111年1月14日刑法賭博罪修正施行後,將過往司法實務未納管之「網路賭博」納為賭博罪處罰之行為,避免賭博行為蔓延社會,對社會風氣產生負面影像,甚至衍伸干涉選舉、洗錢、暴力討債等嚴重犯罪行為。因此,無論是球員或球迷如果參與職業賽事「網路賭博」均可能觸犯刑法賭博罪。球員部分,另外需特別注意,依照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規定,為避免人為操縱,經運動彩券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賽事舉辦人員、參與賽事之隊職員,均不可購買、受讓或兌換相關賽事運動彩券,舉例而言A球隊與B球隊1月2日籃球賽為運動彩券標的賽事,則無論A球隊、B球隊球員、隊職員(包含教練、防護人員等)均不可以投注。近期籃壇即有球員因不當下注賽事運動彩券,遭球團、籃協除名,影響職業生涯。
Q2:球員打假球之法律責任?
所謂「打假球」即是參與賽事之球員或隊職員,利用其在賽事中影響力,刻意為符合其目標其操作,例如中華職棒假球案中,即有投手利用投易打球、四壞球方式打假球。球員打假球行為通常係受到賭博利益介入,因此最常見刑事責任為「詐欺取財」,也就是參與球員與組頭人員勾結,誘騙不知情賭客、莊家投入,以操控比賽方法獲取高額彩金,此類行為通常涉及多名成員,故通常亦構成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甚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範之組織犯罪行為。另外,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針對運動彩券納為標的之賽事,也特別規定「以強暴、脅迫或任何非法方式」妨害賽事公平者,亦有刑事責任,最重可達有期徒刑10年。上開相關刑事責任均屬重罪,不可不慎。
Q3:球員、球迷如何防堵假球事件?
在臺灣棒球或籃球職業賽事、國際賽事,均為國民所關注之對象,本身所涉及之賽事也因為關注度伴隨高度商業利益,易成為不肖之徒覬覦目標。球員面對利誘、威脅必須有所意識,利誘可能以金錢紅利、債務、不當招待形式出現,威脅可能是言語、暴力或甚至來自同儕隊友間不當影響。面對誘惑必須知道權衡利弊,短視近利可能換來是終生名譽、職業生涯之代價,面對威脅要懂得保護自我,以過往職棒假球案借鑑,通常會有「異常」隊友或對象試圖接近球員,球員本身必須有所意識,盡量避免與此等「異常」人士來往,如有相關不法情資,也應及時匯報球團,甚至直接與檢、警聯繫。當然球團也必須善盡建立良好制度,包括薪津保障、球員安全、檢舉制度,讓球員可不受不當勢力影響。作為球員除支持熱愛賽事與球員外,也可留意教育部、各職業賽事對球員不當行為提出之檢舉獎金,將相關不法情資提交,共同維護本土職業賽事之發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