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令出必行」—淺談保護令與違反保護令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30
  • 資料點閱次數:539

113年04月30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丁煥哲檢察官
一、主題:「令出必行」—淺談保護令與違反保護令罪
二、新聞發想:
【轉帳1元騷擾女友 男違反保護令起訴】
https://reurl.cc/VzjxdR
三、主題解說:
保護令是為了保護處在受暴危險中的被害人,讓他們免於遭受其他家庭成員造成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由法院所核發而且具有強制性的命令。以下對於保護令特定議題進行簡要說明:
(一)聲請保護令相關事項:
1.由於保護令是針對家庭成員間的家庭暴力行為而設,所以保護令核發的對象(指加害人)僅以被害人的家庭成員為限,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3條規定,這裡的家庭成員包含:(前)配偶、(曾經)同居者、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如:【表、堂】兄弟姊妹、叔伯、舅姨)等。另一方面,為了完善保護家庭暴力事件中的被害人,除了被害人本身當然有權聲請保護令外,檢察官、警察機關、各地方政府,以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也可以主動替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唷!
2.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其中最常見的是通常保護令,不但涵蓋了全部的保護項目,有效期間也最長,使法院能夠斟酌個案實際狀況,發出最適合的保護令。不過,因為通常保護令效果較強,法院自然必須透過縝密的調查程序來決定是否核發及核發的範圍,此時考量到部分家庭暴力事件的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核發以前,仍然需要公權力先行介入,所以通常保護令的聲請人也可以同時聲請暫時保護令,讓法院提前給予暫時性的保護,以免被害人處於毫無屏障的真空狀態。至於緊急保護令,則是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方政府發現被害人正面臨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能立即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採取簡要的調查後,在4小時內迅速發給緊急保護令以嚇阻加害人繼續施暴。
3.保護令的項目眾多,法院在個案中可經由聲請人的請求或是動用職權,挑選適當的項目進行組合,以發揮保護被害人與被害人家屬的最大功效。除了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實施各種家庭暴力及特定種類的聯絡行為外,也可以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居住地、遠離被害人主要生活場域一定距離等,而在加害人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還能暫時限制或禁止加害人與未成年子女見面聯繫或行使父母相關權利,甚至要求加害人交付未成年子女。此外,立法者在112年底,特別針對性影像部分,新增禁止加害人外流被害人性影像、移除已外流的性影像、交出或刪除被害人性影像等保護令項目,而這裡所指的性影像也包含當初被害人自願拍攝的性影像,藉此遏止加害人利用手上的性影像威脅被害人就範或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二)違反保護令罪簡介:
1.在各種違反保護令的態樣中,騷擾被害人可說是最頻繁出現的行為之一,在此特別加以說明,依照家暴法第2條第4款規定,騷擾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只要加害人透過惡意舉動積極造成被害人身心上的不舒服,就有可能構成騷擾。實務上被認定為騷擾行為的參考案例,包含:使用通訊軟體密集傳送訊息給被害人、連續訂購飲料並要求店家外送至被害人工作地點、向他人散播貶損被害人名譽的訊息、趁被害人出入住處時大聲叫罵、不斷在被害人身旁來回走動等。
2.須注意的是,規定在家暴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無論被害人是否打算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偵查機關得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犯行,都應該發動偵查作為並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要起訴,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被害人一再隱忍不提,加害人就不會遭受任何處罰喔!
3.此外,通常保護令在有效期間屆滿前,除非經由法院加以撤銷,不然保護令會持續發生效力,而且縱使這段期間內被害人與加害人言歸於好,甚至對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不予計較,只要被害人尚未聲請法院撤銷保護令或變更保護令的內容,加害人依舊會受到保護令的制約,無法藉由被害人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而免除違反保護令的責任。
四、案例分享:
(一)下列哪一種關係未必是家暴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呢?
1.與賢祐展開同居生活的女友海仁
2.已經離婚的強尼和安柏
3.長大後分隔兩地的小豪與小烈兄弟
4.小智與媽媽的男友大本博士
說明:
1.同居男女朋友為家暴法第3條第2款規定的家庭成員。
2.夫妻離婚後還是屬於家暴法第3條第1款規定的家庭成員。
3.兄弟姊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即便彼此沒有住在一起,仍然是家暴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家庭成員。
4.由於大本博士現階段是小智媽媽的男友而非配偶,所以小智與大本博士還不算是姻親,假如小智長期出外旅行,沒有和大本博士住在同一屋簷下的話,也不屬於家暴法第3條第2款規定的家庭成員,因此在這種情形下,小智與大本博士就有可能不是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成員。
(二)在安娜已經取得保護令的前提下,以下哪一種情形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呢?
1.愛慕安娜的阿克在兩人離婚後,固定在每天深夜時分傳送七七四十九則LINE語音訊息給安娜,試圖挽回兩人的愛情
2.經常與安娜鬥嘴但總是落敗的艾莎,為了不戰而勝,直接使用冰雪魔法封住安娜的嘴巴
3.遭法院命令遠離宮殿100公尺以上的雪寶,在安娜的請求下,親自外送草莓蛋糕到宮殿內為安娜慶生
4.以上皆是
說明:
1.頻繁傳送語音訊息給被害人,可能構成騷擾行為。
2.冰封被害人的嘴巴,可能構成身體上的家庭暴力行為。
3.即便取得被害人同意,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然不得任意進入保護令限定的遠離範圍。
五、參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案例分享解答:
(一) 4.小智與媽媽的男友大本博士
(二) 4.以上皆是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