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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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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4
  • 資料點閱次數:109

113年06月4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一、主題:競業禁止?
二丶新聞發想:
前NCC委員當詐團顧問!「關中天要角」蕭祈宏遭起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416003648-260407?chdtv
前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秘蕭祈宏擔任「二五電訊」公司顧問,竟遭到雲林地檢署偵辦以二類電信公司名義非法販售「黑莓卡」、「比特卡」的詐騙集團,將他起訴。對此,NCC也急發聲明表示,「震驚與高度遺憾」,同時也將會全力配合檢調調查,勿枉勿縱
根據《鏡週刊》報導,雲林地檢署在去年時抓到張姓車手後,更查到背後有電信公司非法販售俗稱「黑莓卡」、「比特卡」的漫遊及國內網卡牟取暴利,甚至還查出以此人頭卡門號蒐集國內外人士個資,3年來不法獲利達6.3億元,而檢方今年1月將21名犯嫌依加重詐欺、洗錢等罪起訴。
對此,NCC也急發聲明表示,「震驚與高度遺憾」,同時也將會全力配合檢調調查,勿枉勿縱。據了解,蕭祈宏現年59歲,是中原大學醫學工程碩士,專長為電信電機電子,早期擔任交通部電信總局技正,再歷任NCC資訊長,2020年8月1日被提名出任NCC委員,而在2020年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發執照,蕭祈宏就曾任聽證會主持人,在2020年11月時,他也配合其他NCC委員做出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
Q&A
一、公務員離職後可以去相關行業工作嗎?
Ans: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二、如果違反上面規定的話,會有刑事責任嗎?
Ans: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如果是在一般民間公司工作,離職跳槽的話呢?
Ans:
一、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二、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補償須考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105年10月7日增訂),雇主提供勞工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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